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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31年,中華民國為仿效御史諫官制度之優點,始設監察院。
依照中華民國國憲法的論述為基礎,除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之三權分立政體外,另外獨立出考試、監察,用意係落實民權,將公職考選、對政府要員之監察之兩項國家權力歸還全民。
行使監察權責的人員為監察委員。監委之選舉.在民國81年(1992年)5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增修,改為總統提名、後於民國89年(2000年)4月,監委任免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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