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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察御史不容汙點?   (點閱266507)
器材分類:Abit 環茂科技 / 120相機 / 其它    日期:2020/6/30
節操受質疑的官員.從古至今絕不能擔任所謂的監察御史.前例可供借鏡.
因為其人身上已有汙點.已遭到多件不明不白的彈劾案子.如何監督他人?

如果還有一些認知.如果還有一些風骨.如果還有一些修為.就應該婉拒接受.
權力慾望早就已經享受多年.也得到一些微的名聲.那麼就應該知所進退才是.

以前國外的大關.因為任密的影響.因而遭到法院判刑.入監反省.這也是一種警惕.
現今民意高漲.需要重新思考.如此一意孤行.所產生的後果.一定要好好檢討.改正.

如果還要堅持這麼搞.一但失去民心.那麼最後必然會一敗塗地.再無翻轉的機會了.
這種歷史的教訓.史書的記錄.依然很多.可供大家來做參考.古裝劇集的故事也不少.


[以上相關資料來自新聞報導.如有誤.將作更正].

[初稿].

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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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何471130 留言於2020/6/30 下午 02:53:54  
1931年,中華民國為仿效御史諫官制度之優點,始設監察院。

依照中華民國國憲法的論述為基礎,除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之三權分立政體外,另外獨立出考試、監察,用意係落實民權,將公職考選、對政府要員之監察之兩項國家權力歸還全民。

行使監察權責的人員為監察委員。監委之選舉.在民國81年(1992年)5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增修,改為總統提名、後於民國89年(2000年)4月,監委任免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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